人皮骨骼准進口售賣
人皮骨骼准進口售賣
【本報訊】拖延六年仍未生效的《2004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終於有實施時間表,食物及衞生局擬於明年第三季落實有關條例,容許一些以人體組織製造的商業產品,如皮膚替代品和骨骼衍生製品,進口香港並用作移植用途。
條例拖六年終有時間表
一九九五年制訂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器官作商業交易,但近年醫療科技發展,催生一些以人體組織製造的移植產品面世,如皮膚、軟骨、骨、心肌膜、心瓣膜、肺動脈等,經由死者捐出,再加工處理,製造成商業產品售賣。
根據原來條文,這些產品在港不得進行商業交易,但已被外國廣泛使用,為使本港病人受惠,二○○四年政府修訂了有關條例,為這些產品提供豁免機制。生產商獲衞生署批准後,可入口本港。不過有關的修訂條例遲遲未實施。
以往修訂條例未生效前,有需要進行皮膚或骨骼軟組織移植的病人,需要在身體其他部分切除一些皮膚或骨骼以供移植;或到外國購買移植產品進行移植。一旦修訂條例生效,病人便可直接使用入口的移植產品,無需捱一刀切除自體組織或到外國進行移植。
須確定捐贈者無從中得益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主席梁憲孫及香港外科醫學院代表陳詩正,昨出席立法會修訂條例小組委員會時表示,這些移植產品引入香港對病人有得益,但必須確定捐贈器官者沒有從中得益,否則可能觸犯有關法例。食衞局副秘書長陳松青表示,入口的器官必須申報捐贈者沒有從中得益,其售價只可反映器官的加工費用,如摘取器官手術費、保存及運送器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