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待售可短期援助

物業待售可短期援助

【本報訊】香港防止虐待長者協會助理總幹事林文超指出,業主若遇上經濟困難,未必能即時或順利將物業放售,有些物業放售無人要,申請綜援本身就有酌情權,如社署拒絕有需要人士申請,則極度官僚。林表示,他相信有些擁有物業的長者因不懂求助,不知如何應付經濟困境,才會鑽牛角尖,只要懂得找社工,或經區議員轉介,便能找到出路。他又稱,只要經社工協助,而物業正在放售,向社署申請綜援,應可獲批短期援助。

家連家精神健康倡導協會執委陳麗麗表示,社署剛於上月一日在全港分區設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精神病患者及其親屬均可求助,但問題是推行後,巿民卻未必知道已有這類服務,因此有關方面應加強宣傳。

另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士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於犯罪,可以被判處監禁十四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條例中其實只針對先提出一同自殺及執行者,故相信警方會進一步了解各人在事件中的角色,才決定是否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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