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9月14日(二)
本案申請人鄧綺瑜為綜援人士,居於筲箕灣興東邨,租金由社署直接交予房屋署。她在○三及○四年兩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社署屬下銅鑼灣社會保障辦事處追討她居住單位在○二年全年獲豁免繳交的差餉共一千四百多元。○七年政府頒令該年二月公屋免租,她到○八年再入稟,要求索回該月的租金九百元。但這三次訴訟,都被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稱不屬其職權範圍,指申請人應申請司法覆核,故裁定她敗訴。她於是向高院原訟庭上訴。
實報實銷違紓解民困原則
昨日聆訊開始,主審法官任懿君未待律師開口,便已率先炮轟社署的辯護理據。他指照社署說法,稱租金津貼屬於按需要實報實銷的特別資助,所以當某月免租便沒有資助。法官指若以此理據行事,所得出的結果,便是自己交租的租戶,會因免租令口袋裏多了錢;但最需要幫助的綜援戶,卻不能獲得益處。法官質疑此說法與「紓解民困」原則背道而馳:「係咪唔幫最窮嘅人,淨係幫中間啲人?」
法官接着指出,政府下令公屋免租免差餉,目的是「紓解民困」四字,卻被社署用「實報實銷」四字來抵銷,令出來的效果與紓解民困的意願有牴觸。他同意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特別資助不等於實報實銷,社署有法律責任將優惠發放給受助人士,而且社署僅是代綜援租戶交租給房署,可說是租戶的財產受託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可以循司法解決,亦即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政府律師則指社署有責任控制公帑運用,且此職責凌駕「紓解民困」的原則,亦不被法官接納。
社署須發還二千三百多元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判申請人上訴得直,社署要向她發還二千三百多元租金及差餉優惠,另加利息,訟費則以申請人每次出庭一百元計算。至於詳細判決理由,則會擇日以書面判決。社署發言人表示,現時要待研究書面判詞,但不排除會提出上訴,現階段不評論個別個案。
一直以來均自行陳詞的申請人,昨日獲得大律師公會之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協助,派出大律師代表她陳詞。資料顯示,此計劃於二○○○年六月一日推出,以協助經濟有困難但不獲批法律援助人士。參加此計劃的大律師,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獲計劃義助人士,可獲大律師以書面形式或在會面時提供法律意見,或由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案件編號: HCSA 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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