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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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傭涉煲尿開奶 餵初生少主

【本報訊】再有外傭懷疑在僱主食物中「加料」的事件發生。一名初次來港工作的印尼女傭,上工不久涉嫌用尿液煲水開奶餵飼初生少主,幸機警女僱主嗅到熱開水有異味,及時揭發事件,嬰兒未有受害。事後被捕的印傭昨被解往東區法院提訊,控以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押後再訊。

女被告PURWANTI(二十四歲),被控在今年二月一日,於香港仔深灣道雅濤閣一住宅單位內,非法及惡意向一名左姓女子及其家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尿液)意圖使左姓女子及其家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初來港工作即出事

控方昨申請暫時毋須答辯,並要求將案押後至三月十日再訊,又指警方已將懷疑有問題的水送到政府化驗所化驗,現需等候有關報告,控方又指被告在事發後已遭僱主解僱。辯方律師則稱被告是初次來港工作便出事,但被告並沒有申請保釋。法庭遂下令在案件押後期間,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據悉,被告於今年一月初才到女事主的家中工作,事發當日,被告燒開水準備用作開奶餵飼女事主的初生嬰兒,惟女事主嗅到開水中有尿味,遂向被告質問,當時有人坦白承認事件。

案中起訴被告的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屬《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三年。本港過往亦有多宗類似案件,被告都被判囚,惟去年觀塘法院一宗印尼女傭涉嫌以經血菜湯侍主案,律政司認為即使能證實菜湯內攙雜的確是經血,卻無醫學證據證明經血屬控罪所指的「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故最終撤銷印傭罪名。 案件編號:ESCC 4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