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見義勇為反被冤枉的事件太多,社會畸形現象導致人心冷漠、見死不救。為解決現場目擊者「不敢救、不會救」的社會難題,深圳擬規定施救者善意無償的急救造成傷者損害可以免責,並強制公安、學校等重點單位培訓救護員的比例。目前有關條例正公開對外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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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三名曾扶老人反被敲詐的男童,早前獲民間組織頒發五千元「委屈獎」。(互聯網圖片)

內地人肉撞車黨猖獗,重創社會誠信。(資料圖片)

為鼓勵目擊者等現場人士在救護員到達前為傷者急救,由深圳市衞計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下稱《條例》)規定,現場施救者對傷者進行善意、無償的急救行為受法律保護;若造成傷者民事損害,其責任可予以免除。

然而,目前內地急救培訓尚在初級發展階段,深圳在此方面與國際相比較為落後,故《條例》要求政府採用多種形式,展開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規定警員、消防員、保安員、教師、導遊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等參加急救培訓。

《條例》同時又要求公安機關、人群密集場所單位、從事高危作業及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業單位,應當組織員工參加急救知識培訓,且持急救證書的人士應達到一定比例。

《條例》雖免除施救者民事責任,但被救者的民事損害賠償應由誰承擔,條例並沒作具體規定。對此,深圳律協醫療衞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建議,《條例》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分施救者是部分免責還是全部免責。

被質疑治標不治本

內地見死不救悲劇時有發生。一一年十月,佛山兩歲半女童小悅悅獨自閒逛時遭兩車相繼撞倒輾過。事發後多名途人視若無睹,直至第十九名途人陳賢妹經過,始將悅悅抱走求助,惟悅悅終傷重不治。

另深圳三十五歲外資IBM公司女經理梁婭前年二月在地鐵站頭暈倒地,多次揚手向途人求救,但無人出手攙扶,接報的地鐵職員及警員亦無急救。救護員五十分鐘後到場,梁婭已失救死亡。事後有人質疑地鐵職員及警員為何不懂急救,錯過最佳的救援時機。

為保障施救者,促進見義勇為,內地多個地方均推出俗稱「好人法」的法例保障施救者,並不時表彰救人英雄。目前,廣東、北京等省市已實施好人法,但被質疑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