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 碧荔道三十三至三十五號(箭嘴示)毗鄰的三十七號至三十九號(右方)已拆卸變地盤。

    在任時言論出位的退休女法官蔡慧蘭,為一個不足三呎闊的花槽,於去年以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身份與毗鄰重建項目地段的業主代表見面,表示有意逆權管有原屬對方土地範圍的花槽,令雙方業主終鬧上法庭。重建地段的業主已入稟高院稱,於五十年前為了睦鄰關係才接受對方建議,在原告的地段內建了一個花槽,並容許對方一同使用,但因事件的新發展,現要求高院阻止對方繼續使用該花槽。

    涉案花槽分隔碧荔道三十三至三十五號及三十七至三十九號。

    蔡慧蘭退休前任區院法官。(資料圖片)

    原告為薄扶林碧荔道三十七至三十九號地段業主Dragon Court Limited,該處是「雅廬」原址,去年十一月已完成清拆,現時是地盤空地。原告現有三名董事,包括著名建築師關善明、潘順國和黃耀佳。被告是碧荔道三十三至三十五號的業主立案法團,該處是一幢三層七戶洋房,蔡於二○○七年初以一千九百六十八萬元買入該洋房頂層連天台單位及地下一個車位,而邵逸夫姪孫、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主席邵在德也是該洋房的業主。

    當年建造花槽為睦鄰

    入稟狀透露,碧荔道三十三至三十五號與「雅廬」分別於一九五六年及一九六四年落成,雙方曾討論兩邊洋房的地段分界,最終為了睦鄰關係,「雅廬」接受對方建議,在自己的地段範圍建一個花槽作為分界,又借出該花槽讓對方裁種植物,為了防止小動物越過花槽及美化環境,該花槽後來建了圍欄。

    去年四月,被告的主席蔡慧蘭忽然向原告的代表聲稱打算逆權管有該花槽。原告有見她於○七年才成為業主,曾發律師信向她解釋花槽的用處及背景,被告則透過律師向原告索取更多資料和保留回覆原告的權利。惟被告近日在未知會原告的情況下,在該花槽上建了一排高欄。

    上訴庭多次推翻判決

    原告指被告從未獨自霸佔該花槽,故未能逆權管有。原告要求高院裁定該花槽仍屬於原告的地段範圍,又要求高院頒令阻止被告再用該花槽及要被告拆去新建的高欄。

    蔡慧蘭○八年退休前是區域法院法官。她曾建議一名男被告在判刑前的兩周內極速減肥,又祝一名男犯人坐監快樂,更對一名積犯說過為免他不斷進出監獄而要加長刑期。她審案時也一再犯錯,她在一次審訊期間曾「插嘴」阻止律師盤問證人共五百六十六次、在量刑時也曾計錯數、並試過調亂了不同證人的證供、又引用早已過時的案例,她的判決多次被上訴庭推翻。

    案件編號:HCA 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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