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 內地的暫住證制度是一個十分荒謬的制度,如果一個人不是某地的戶籍,即使他在該地買房置業,從法律角度來說,他也只能暫住在自己的家裏。但就是這種制度,堂而皇之地實施了三十年,而且其始作俑者竟是以改革先行者著稱的深圳,當初深圳推行暫住證制度時,是把它作為一種改革的新生事物看待的,其後,全國其他城市紛紛倣效。

    暫住證制度走到盡頭

    這一制度現在要走到盡頭。內地日前發布的公安改革百條,其中提出要廢除暫住證制度,代之以居住證制度。儘管居住證制度從其實質來說比暫住證制度強不到哪兒,但至少從名稱上來看,讓人心裏舒服些。暫住暫住,說明你只是暫住在一個地方,你不是這個地方的公民,自然就沒有權利享受提供給公民的一切福利。

    暫住證問題凸顯內地戶籍制度的鴻溝,它把一個地方的居民分成戶籍人口和外來人口,是城鄉二元制度在改革中的一個變種。該制度本是針對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的,後來由於城市就業的放開以及大學畢業分配的市場化,它也針對城鎮人口,只要你不是本地戶籍,你就是暫住人口,哪怕你已經在這個城市工作生活了幾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只要你沒有取得戶籍身份,在法律意義上,你就是永遠暫居下去。

    所以,暫住證的實質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先假定一個人天生在某些權利上缺失,然後用制度將其固化並強制執行。這種對本國公民大面積的公然的制度歧視,也只有在中國這樣的國度才會存在。問題是,一項不公平的制度實施久了,不論是管制者還是管制對象,都有些麻木,改起來特別困難。

    暫住證由於歧視色彩太濃,在實施中給人造成的傷害可謂罄竹難書。這也使得它從一開始就受到質疑,○三年,內地《行政許可法》頒布,該制度的強制性失去法律依託,外界對其「聲討」一度達到高潮,在此情況下,少數城市取消暫住證制度或給它改成「居住證」,但不久又死灰復燃,或者換湯不換藥。

    暫住證之難以廢除,從根本上說是受制於三個因素:一是施政者普遍缺乏最基本的人權意識;二是財政考慮,如果一視同仁,城市財力負擔不起公共服務的普惠化;三是既得利益,相關戶籍管理者能夠從中獲利,尤其在早年,暫住證的辦理存在很大的尋租空間。

    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