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孌童判刑須阻嚇

打擊孌童行為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於○三年生效,上訴庭於○八年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頒發判刑指引,下令判刑要具阻嚇力,並按兒童色情物品的淫褻程度分為四級,規定要嚴懲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人士,按嚴重性由判社會服務令至入獄三十六個月不等。

判刑指引以初犯者及管有真人影像為基準,按管有之物品級別及嚴重程度而增加刑罰,共分為四級,第一級是純粹兒童裸露,但不涉及性活動,上訴庭建議,若管有少量,可判社會服務令、感化及罰款,管有大量則可判監一至六個月。

第二級是影像有兒童自慰或兒童間的性活動,上訴庭建議應判即時監禁,刑期可長達九個月;第三級為兒童與成人的性活動,建議判監六至十二個月;第四級為兒童與成人性交、肛交、性虐待及人獸交,建議判監十二至三十六個月。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再犯者、受害兒童特別年輕,以及犯案者管有之目的是作分發等用途,均可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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