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存在掟煲費

法律不存在掟煲費

【本報訊】經常聽人講分手要攞「掟煲費」。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香港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掟煲費,若然男女雙方未結婚,更不涉及追討贍養費。然而,若事件涉及兩人的親生子女,則女方可向男方追討養育子女費用,但養育子女費用理論上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可申令分擔養育費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說:「首先,男歡女愛,你情我願,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掟煲費;其次,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沒有贍養費可言。」但他指出,若事件牽涉到兩人有親生子女,經驗證確定是由男方經手,則女方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由男方分擔部分養育費用。

黃國桐表示,具體來說,女方需要向法庭呈交養育小孩計劃書,法庭按計劃書內容評估所需費用,原則上是男女雙方各佔一半,亦非一筆過支付,最多每月幾千元而已。他又說,若女方以不當手法向男方索取款項,則有可能涉及勒索,屬刑事罪行,故應透過法庭,以正式法律程序申請。

內地《婚姻法》早在一九五○年頒布,由於法例不清晰,與現實有差距,法院處理案件時常遇上爭拗。而隨着改革開放,包二奶成風,全國婦聯在九九年去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修改婚姻法,打擊包二奶現象。當局於是將包二奶刑事化,可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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