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9/2010

  • 2010年09月29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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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追擊:房署太涼薄

【SUN追擊小組報道】隨着經濟環境轉變,全港的公屋富戶數目暴增,但房屋署甚少「處理」這批入息及資產過高的住戶,另一方面,不少亟需一屋棲身的貧窮住戶,卻面對房屋署鐵腕對付,被要求收回單位,隨時要露宿街頭。本報最近接觸到三宗因配偶逝世或離婚的個案,苦主被房署指無資格入住公屋單位,慘遭迫遷。立法會議員梁耀忠狠轟房屋署落井下石,做法極之涼薄。

住滿十年的公屋租戶,若入息達輪候冊限額兩至三倍,須繳交倍半租金,逾三倍者須繳交雙倍租金;若資產超過入息限額八十四倍,更須繳交市值租金及於一年內遷出。不過,過往被房屋署勒令遷出的富戶少之又少,房屋署更稱無統計數字,但據稱不超過十戶。

政府興建公屋目的,在於照顧社會低收入階層,但房屋署近日卻經常使用不同招數,趕走亟需公屋單位的貧窮住戶。本報接觸到三個遭到迫遷個案,盡顯房屋署冷血無情。

三宗個案都反映房屋署執法僵硬,但房屋署則將責任推卸給其他部門。該署發言人表示,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婦女,只享有九十日的逗留期限,並須於逗留期限屆滿當日離港。假如苦主獲得入境處批准繼續留港,該署才會酌情考慮讓她們在公屋單位暫住。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出,新來港人士若不幸遇上喪偶或離婚,又未住滿七年,即有迫切的住屋需要,急需他人提供協助,惟房屋署「偏偏冇咁做,完全冇人情味!」

梁耀忠認為房屋署應酌情處理,長遠而言,港府需檢討新移民來港七年才可享有社會福利的政策。

個案1:過埠新娘喪夫即遭迫遷

來自浙江的陳女士,三年前嫁給港人,後來持雙程證來港,與丈夫住在屯門一公屋單位。今年初,丈夫因病過身,當陳女士收拾悲痛心情、忙於處理丈夫身後事時,竟接到房屋署通知,謂她尚未取得香港居留權,必須在一個月內搬走。

「我冇公屋戶籍、冇香港身份證,冇積蓄,喺香港又無親無故,依家被房屋署迫遷,真係好無奈!」陳女士向屯門區議員江鳳儀求助,江與房屋署交涉及建議代付屋租,房署才批准讓陳女士暫住,但預計陳女士到今年十月取回亡夫的強積金供款後,便要遷離。江鳳儀說:「房屋署冇酌情處理呢宗個案,淨係識一刀切執法,逼佢交番間公屋,好不近人情!」

個案2:婦辦離婚無戶籍瞓公園

同樣是「過埠新娘」的趙女士(假姓),則因無戶籍,一度露宿街頭。趙女士今年五月持單程證攜同女兒來港與丈夫團聚,一家三口住在公屋,但丈夫並無將她加入公屋戶籍。趙女士因與丈夫感情破裂,現正申請離婚。她無公屋戶籍,無處容身,被迫在公園露宿,後經社工轉介入住庇護中心,才能暫覓棲身之所。趙女士現時每月只能靠女兒二千多元的綜援金應付住屋、生活等各項開支,苦不堪言。

趙女士提及目前面對的困境,眼淚不禁奪眶而出。她說:「我喺香港無依無靠,乜嘢都要自己一個人操心,社署完全諗唔到我哋嘅困難,仲當正我去呃綜援咁,態度好惡劣,好明顯係歧視我哋!」

個案3:家庭未團聚焗搬細單位

第三名苦主是港人何先生,他居於屯門一公屋單位,七年前離婚後,前妻與子女陸續分戶搬出,剩下他一人獨居。何先生之後在內地再婚,育有兒子,現正申請妻兒來港。正當何氏一家等待家庭團聚的一日,卻收到房屋署通知,指他獨居在五人單位,要求他最遲於九月底遷往較細單位。何極度不滿:「如果搬咗去細單位,第日兩仔乸嚟到,全家又要遷去較大嘅單位,唔止費時失事,而且仲好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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