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偉興,早前已接受政府提出的臨時賠償。他指政府於今年七月僅給他一個月搬遷時間,並不合理。另外,他搬遷也要金錢,政府於九月一日才提出他肯接受的賠償方案,要他在八日後搬走,同樣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 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