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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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追擊:觸犯《版權條例》可囚四年

本港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九七年生效,為文學、戲劇、電影、音樂及藝術作品、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保護。此外,現場表演的表演者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也受法例保障。若觸犯《版權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四年,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

《版權條例》不時被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新增「複製及分發」罪行,除非牟利教育機構外,任何人若未得到版權擁有人同意,在十四日內複印逾五百頁A4尺寸的報章或書籍副本,或在一百八十日內複印的副本零售價值超過六千元,都會觸犯條例,而海關則負責打擊侵權行為。

但要留意的是,如複製或分發的數量或價值未觸犯條例,雖不會被刑事追究,但版權擁有人仍可從民事途徑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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