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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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追擊:義工團體唱歌墮版權費陷阱

【SUN追擊小組記者李佩珩報道】本港着重知識產權,《版權條例》規定版權擁有人可向使用其作品的用家收取版權費,但政府宣傳不足,令很多機構都不清楚,原來公開播放電視節目或公開唱歌,都屬使用他人作品,需為此繳付版權費或相關費用,近日先後有老人機構及義工團體因此中招。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創作音樂、文字、影像等作品後,即擁有版權,其他人未獲批准下使用有關作品,需向版權擁有人繳付版權費用。以音樂為例,唱片公司將收取版權費的工作,交予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下稱IFPI)負責,向有關人士收取。

五成人不知需負刑責

不過,政府甚少向市民或工商機構宣傳《版權條例》的覆蓋範圍,令很多機構容易誤墮收費陷阱。事實上,知識產權署每年僅用八百萬元作為宣傳及公眾教育經費,明顯少於其他部門的宣傳費用。以旅發局為例,每年用於推廣宣傳的費用超過三億元,而政府宣傳「起錨」政改活動亦預算九百萬元,當中製作電視廣告就用了三百多萬元。

去年一項訪問一千間商業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六成五受訪機構都未熟悉《版權條例》內容,五成更不知道原來侵權行為需負上刑責。當時社會已有聲音指知識產權署宣傳不足,該署承諾會推出宣傳短片加強推廣。

事隔一年,坊間不少機構仍不清楚《版權條例》內容,不知道公開播放電視節目,或在商場公開唱歌,都屬使用版權擁有人作品,可被徵費。惠理護老中心負責人尹凱欣向本報表示,她及同行均有在大堂播放免費電視節目,但近月收到IFPI轄下的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下稱PPSEAL)傳真,指在老人中心播放的電視節目內有音樂環節,屬使用版權擁有人作品,老人中心需繳付數千元牌照費用。

尹凱欣表示,以為播放免費電視節目供長者解悶就無需付費,現時大失預算,但將費用轉嫁給院友會加重他們負擔,日後或取消播放電視,她說:「《版權條例》一早已經有,唔該政府監管吓,多啲宣傳!」多名院友擔心連唯一娛樂都失去:「如果冇得睇,以後日日坐喺度眼光光,日子唔知點過!」

公開播電視節目會被收費,在商場公開唱歌,如果活動屬賺錢的話,原來亦屬侵權,但政府亦無主動宣傳,結果產生很多誤會。名為「愛心青年動力義工協會」的非牟利團體,就險因此額外增加開支。該團體近日在商場安排女歌手演唱兩首屬於IFPI會員的歌曲,IFPI發信要收取二千多元版權費。該團體主席卓昀瑩感到愕然,她說:「我哋明白要尊重版權,但我哋係非牟利團體,個活動係為青少年提供表演藝術平台,都唔係賺錢,咁都要畀咁貴嘅版權費?」

非牟利表演毋須徵費

不過,本報向熟悉版權法的律師江炳滔查詢,江表示IFPI可能誤中副車,因根據《版權條例》,若該組織為非牟利,而表演地方的入場費收益也是用於該組織的,版權擁有人無權徵收版權費。記者之後向IFPI總裁馮添枝查詢,他獲悉該義工團體的成立目的後,認為可考慮豁免收費,IFPI會就此事作內部檢討,改善對豁免情況做法。

身為該義工團體總監的荃灣區議員陳恒鑌表示,政府應加強監管版權擁有人的收費準則,以免令義工團體或小商戶在不知屬侵犯版權情況下,使用版權擁有人作品而誤墮繳費陷阱,加重運作成本。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強調,知識產權署應主動加強宣傳《版權條例》內容,以及增加宣傳經費。

此外,本港很多食肆都裝有電視機播放節目招徠,記者走訪超過二十間裝有電視的食肆,大部分負責人並不知道隨時會被繳付費用,他們埋怨政府無主動宣傳,擔心隨時收到繳費通知。大埔一間茶餐廳的東主Fanny表示,若收到繳費通知,便會考慮拆走電視,但又擔心顧客因此流失。

政府知識產權署發言人回應,版權擁有人有權由代理或特許機構代收版權費,如市民對個別作品的代理權存疑,應先向版權擁有人或特許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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