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010

  • 2010年05月19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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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絕症准提早攞強積金

本港引入強積金制度快將十周年,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正進行檢討,其中一個檢討方向正是打工仔最關注的能否提早取回供款,該局正考慮讓身患絕症人士可提早全數或分期提取其強積金戶口中的供款和累算權益,有關檢討將於明年初完成。有勞工團體支持構思,因為提早取款用作治病,總勝過「做遺產」。

按目前規定,打工仔可在五種特殊情況下,可早於六十五歲前取回強積金供款,包括年屆六十歲並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死亡、及其所有強積金戶口結存少於五千元,並於過去一年沒有作出供款。積金局數字顯示,去年第四季因年屆六十五歲及因各種特殊情況而取回的供款,總額高達十三億一千九百萬元,較○八年同期只有九億二千五百萬元上升四成二。

少於半年命視為絕症

積金局營運總監于海平表示,在提早取積金供款的特殊情況中,該局正考慮容許患癌症或其他絕症的病人符合「提早攞錢」資格;若落實有關構思,而有關人士的強積金滾存款額較多,更可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款項,若選擇分期提取,又可選擇自訂取回款項的期數或由積金局指定期數。

到底如何界定絕症?香港醫學會前會長蔡堅指出,大部分病人只餘少於半年壽命均可視為身患絕症,當中包括末期癌症、中風致四肢癱瘓及末期腎病等,反而「世紀絕症」愛滋病,則要視乎患者的病情,如屬早期患者,病人一般仍可存活八至十年,故不算作絕症。

檢討亦包括是否收緊過去一年失業無供款、強積金戶口結存少於五千元者可提前領款的限制。據悉,由於不希望僱員太易提早領回供款,影響日後退休保障,積金局可能收緊失業年期規定。此外,中介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及如何監管高風險金融產品等亦是檢討範圍之一。

此外,明年實施的強積金「半自由行」,僱員可每年一次自選受託人管理個人供款部分,積金局行政總監陳唐芷青稱,正籌設電子平台,讓打工仔的新舊受託人可於平台上交換資料,令過程更保密及快捷,預計轉換受託人所需的時間,可由十周縮短至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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