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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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奪兩命小巴司機囚32月

專線小巴司機深夜駕車轉出旺角道時未有減速兼響號,小巴高速撞向巴士後失控剷上旺角道行人路,造成兩死八傷慘劇。小巴司機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昨被判監三十二個月和停牌四年。法官指司機猶如手執利刃,一時衝動及貪快便會造成人命傷亡,又說雖同情死傷者家屬的悲痛,但指判刑與死傷人數不能掛鈎。死者家屬聞判認為過輕,當庭低聲說:「有無搞錯!」

三十四歲被告陳志超,有十五年職業司機經驗,過往有吸食K仔習慣,亦曾有五次涉及超速及橫過雙白線的交通違規紀錄。他被控在去年六月十二日,於旺角西洋菜街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小巴,導致兩名女子黃秋玲(四十七歲)及李綺霞(二十五歲)死亡。

「家人痛苦一世」

兩名死者的家屬昨均有到庭,李綺霞的林姓母親及契媽聞判憶起愛女均不禁拭淚,當得悉判刑結果後,林即在庭上低聲道「有無搞錯」,更無奈說「黐線㗎!」而黃秋玲的譚姓丈夫在離庭時,則眼泛淚光道「判刑多少對意外發生都有阻嚇,但死者就不能翻生,家人會痛苦一世,而佢(被告)只係(痛苦)三十二個月」。譚又指被告從未聯絡死傷者家屬道歉,但不諱言「(就算)佢同我講,我都唔會接受。」

法官判刑指,這是一宗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但被告無視讓路的指示,且高速行車直撞巴士,期間更無煞車及響號。政府以「馬路如虎口,生命無TAKE TWO」宣傳語句,用以警惕及提醒道路使用者的危機及警覺性;惟駕駛者可以成為血染的行兇者,手揸軚盤猶如手執利刃可濫殺無辜,一剎那衝動及一時貪快則可改變一切,造成多人死傷。

法官稱體會死傷者家屬悲痛,法庭有法例及案例依循,不能將死傷人數當「乘數因子」,將之與判刑掛鈎。法官考慮被告認罪,令傷者及死者家屬毋須出庭憶及悲痛,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減刑後判囚三十二個月,另判罰停牌四年,停牌令屆滿後須重新考牌。又因被告無力賠償,不會頒賠償令,有待死者家屬及商戶循民事追討。

案件編號:DCCC 13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