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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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穗離婚兩次老翁再分前妻身家

【專案組記者龔蕙芝報道】一對在廣州結婚、在香港離婚的夫婦,雖已各自生活,男方更在港再婚,但○八年,男方竟向廣州人民法院申請與前妻離婚,目的是要再分家產。更荒謬的是,內地法院竟受理審判,判定財產再分配,審判結果有如否定香港法院的裁決,就連中港兩地的法律界人士亦同聲表示事件離奇。

現年七十五歲的姓關男子與姓蕭女子於一九六一年在廣州登記結婚,七一年來港定居。後因男方有婚外情,蕭婦於二○○四年提出離婚,並於○七年獲香港法院頒「絕對離婚令」,蕭婦亦按協議給予關八十五萬港元。

關於翌年再婚,豈料亦於同年在廣州,以在內地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名,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與前妻「再」離婚,要求瓜分蕭婦在內地擁有的五個總值約三百七十多萬元人民幣的物業。法院竟然接納申請。

律師質疑男方犯重婚罪

「同一個老公離咗婚,點解可以再離?」年屆六十六歲的蕭婦大表無奈,法院最後更判准二人離婚,又將其中兩個總值逾一百萬元的物業判歸男方,判詞中更指「雙方的婚姻雖經香港法院判決解除,但未有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蕭婦已上訴至廣州中級法院。

香港律師梁永鏗對廣州法院接納訴訟感到奇怪,更指除非二人在婚約訂明,一定要在廣州離婚,否則「喺香港法院已經辦咗離婚手續,根本都冇婚約喺身,又點再離婚呢?」而且男方已在港再婚,如果是次可再判離婚,是否證明男方犯了重婚罪?另一名香港律師黃國桐以「過癮」來形容事件,因為根據國際司法的原則,婚姻、遺囑等私人事務,會以屬地法處理,「香港係佢哋嘅定居地,所以可以喺香港做番(離婚),國際間都係跟呢套原則。」

內地法律界人士陳志榮亦質疑法院的做法,「冇理由會接受呢單訴訟,咁樣開咗先例,對日後喺內地結婚、香港離婚嘅人都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