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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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所一定好過監獄」

【本報訊】法庭判處監禁的罪犯會按性別、年齡及保安類別分類送往不同懲教院所服刑,根據《教導所條例》,若犯事者定罪當日不少於十四歲及未滿二十一歲,法庭在考慮社會利益、犯事者品性及犯罪情況等因素後,認為被告在教導所接受教導會有利於感化及防止罪案發生,便會將被告判入教導所,刑期會每月評估,行為良好者會較早獲釋,但不能少於半年,獲釋後仍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性善後輔導。

教導所某程度類似訓練中心,本港目前有多個懲教所接收需受教導所課程的所員,葵涌勵敬懲教所則會接收教導所女所員,由於相信健康狀況良好才能夠有自信地重踏社會,教導所有別於監獄,會透過步操、童軍式體能訓練鍛煉學員,除每日上午都上課外,學員下午更要參加職業訓練班,學習美容、打字及水吧等工作技能,不像一般囚犯每日工作六至八小時賺取工資。

獲釋後仍須跟進三年

二○○四年八月曾有一名十九歲青年要求法官覆判刑罰寧願坐監而不入教導所,當時他的理由是指教導所如犯罪交流營,反而判監更有助改過,法官最終改判他入獄二十個月。香港青年協會督導主任鄧良順解釋,教導所為避免首次犯事年輕人即判入監獄的另外選擇,雖然教導所學員獲釋後仍需接受最長三年的跟進,監管期變相加長,但教導所着重職業訓練及培訓元素,青少年獲釋後更易融入社會,較適合年輕人改過自新,他說:「可能今次個女仔唔理解,但對長遠發展來說,教導所一定好過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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