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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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股價資料違例可罰800萬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建議將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的最高罰款訂在800萬元,是參考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 刑事罰款上限1,000萬元,由於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只是民事制裁,故罰款額會稍低於刑事最高罰額。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將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法定化,出席議員普遍支持有關立法,但就關注最高罰款額800萬元是否具阻嚇作用、民事制裁是否有罰款權,以及非執董責任等。

財庫局常任秘書長區璟智表示,民事制裁罰款不能過高,亦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刑事罰款上限1,000萬元,故民事的罰款會是稍低於刑事最高罰則。

監管評級機構無時間表

有關民事制裁能否有罰款權,政府回應,律政司已考慮過終審庭過去的一宗內幕交易案判詞,指出內幕交易與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是不同,前者的罰則施加所有人,屬懲罰性,刑事才可罰款,而後者只施加於公司或董事,罰款屬規管性,故民事也可罰款。

被問及當局會否處理上市公司財務匯報的披露監管要求,財庫局局長陳家強指,暫時未有時間表,先處理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他又指,應將評級機構納入證監會監管,建議會參考歐盟和國際方面的要求,尚未有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