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專寵貪官 何來從嚴治腐

  • 內地新修訂的刑法增加了「限制減刑」一款,卻將貪官排除在外,讓百姓大失所望。法律不顧公允,厚此薄彼,予貪官「超國民待遇」,荒唐透頂,所謂「從嚴治腐」成為笑話。

    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等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後,服刑最短年限將在二十七年以上,但是,「限制減刑」的適用範疇,並不包括貪污受賄罪。

    這就是說,今後所有被判處死緩的刑事罪犯都可能被「限制減刑」,坐監至少二十七年,除非你是貪官,判死緩不用「限制減刑」,這意味着未來刑期可一減再減,坐個十年八年牢,出來後仍是一條好漢。有意思的是,頭一個享受該「豁免權」的貪官不是別人,正是前深圳市長許宗衡,他於五月九日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死緩,法院並未對其「限制減刑」。

    貪官不用「限制減刑」,在法理上無法自圓其說。不錯,「限制減刑」體現「即便不殺,也要讓你把牢底坐穿」的刑法嚴厲性,對於糾正「隨意減刑」現象,逐漸減少死刑有正面意義,但問題是,同樣是死緩罪犯,為甚麼只允許貪官減刑?莫非坐牢都有貴賤之分?更何況,眼下貪官減刑最容易、最普遍,但民憤最大、危害最重,「限制減刑」不包括貪官,這條法令有甚麼意義?

    司法不公 縱容貪腐

    顯而易見,減刑「專寵」貪官是當今最大的司法不公。據官方統計,內地每年至少有二至三成在押犯獲得減刑,而貪官獲減刑的比例高達七成。事實上,一些貪腐官員只要逃脫鬼門關,便迅速走上「免死——減刑——假釋」的路線圖,已是人所共知的潛規則。今次刑法修改,非但沒有對貪官提升懲治強度,反而網開一面,為腐敗分子發出錯誤訊息,必然使官場貪腐火上加油。

    其實,對許宗衡這種「五毒俱全」的特大貪官,即使不殺,至少也應該「限制減刑」,才能刑罪相當。更重要的是,讓貪官付出「把牢底坐穿」的代價,這對貪官乃至整個官場的警示,較判處「死緩」更具震懾力。

    更可怕的是,刑法賦予貪官「超國民待遇」,足以使百姓對執政當局喪失信心。國家領導人說過,貪腐是中國「最大危險」,但實際上「從嚴治腐」只講不做,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千呼萬喚不出來,今次索性連「限制減刑」的勇氣也不見,官官相護,如何取信於民?

    古代功臣有免死金牌,當代貪官有減刑優待,古往今來一脈相承。然而,刑當罪則成,不當罪則侮,治貪要用嚴刑,才能有效阻嚇官員不敢「前腐後繼」,否則,中國官場永遠乾淨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