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前政府二級物料供應員於十一年前盜取警方案件的現金和證物,他自首後,警方只能尋回近一半財物,向他追討十一年仍不得要領,而有關債項連同累積歷年利息,已達八十二萬四千多元,政府用盡所有法律上可行方法,仍未能成功追討,故只好向立法會提請撇除有關債項。
據警方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一名負責處理警方案件財物的前政府二級物料供應員梁先生,○三年二月盜取案件證物及現金約值一百四十多萬元,惟他一個月自首後,警方只能尋回其中約七十萬元的現金和財物,還剩約值六十九萬元現金財物不知所終。
無資產可還債權人
梁其後被判入獄及遭革職處分,警方亦就失款向梁展開追討,以向物主作出賠償。
○四年五月起,律政司代表警方向梁發出繳款通知書,但他一直稱無力償還,甚至出獄後申請破產,前年破產令解除後,破產管理人確認他並無資產可分給債權人,而債項計算歷年利息,總額已達八十二萬四千多元。
警方指已用盡所有法律上可行方法,都未能成功追討,故向立法會提請撇除該筆債項,亦指會改善及優化財物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