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下周三翻叮合法性受質疑
【本報訊】立法會昨否決臨時撥款決議案後,政府隨即表示會在下周三將議案重新提交審議,望避過一場危機。但有熟悉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政界人士指出,《議事規則》訂明,凡立法會否決某一議案後,便不能在同一會期內再行動議,即使對議案具體內容作出輕微修改,在法律上亦算是同一議題,政府「霸王硬上弓」重提臨時撥款議案,即使夠票通過亦可能引起法律挑戰。但立法會秘書處和多名泛民議員,都認為只要議案內容稍作修改,即能重新上會。
《議事規則》第32(2)條訂明:「凡立法會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而該議題是以不通過的方式作決,則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就該議題再行動議議案。」第29(1)條又規定,在立法會大會上動議議案,必須在不少於十二整天前作出預告,但立法會主席有權酌情對預告期作出豁免。
重選立會仍否決 特首要下台
財委會主席劉慧卿指,否決臨時撥款議案不會衍生憲制危機,認為港府只要就決議案作出輕微修改,即可符合《議事規則》。工聯會王國興則表示,何時重提臨時撥款議案的權力在於政府。
另外,《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二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在徵詢行政會議後可解散立法會。如重選後的立法會再次否決預算案或法案,特首便需要下台。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認為,立法會否決臨時撥款議案,反映立法會沒有履行其應有職責,令政府陷入無法運作的局面,進入無政府真空狀態,隨時引發憲制危機,而立法會亦不排除面臨遭解散的命運。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弘毅則指,臨時撥款議案基本上不算重要法案,相信否決議案未至於要解散立法會,他認為政府在修訂臨時撥款議案後,可再次向立法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