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 被禁出境的呂女士展示申訴信。(本報深圳傳真)

    【本報訊】港人切勿隨意在內地作擔保人,隨時惹禍吃官司。本港一名呂姓女子去年為捲入錢債訴訟的內地親戚作連帶責任擔保人,初時以為交十七萬元人民幣予法院便可免親戚陷牢獄之災,法官卻下令她需償還一百一十萬元。由於呂婦無力支付,結果近兩個月前被限制出境不能返港,慘變人球淪落街頭,不但無法回港過年,連下月回港覆診也不能,投訴無門下向本報求助。律師指出,港人內地擔保風險極大。

    現年四十六歲的呂女士昨向本報記者表示,去年三月初到深圳訪友時,接到黃姓親友來電,聲稱欠下一筆債務,被羅湖區法院扣留,如無擔保便要被拘押。當時謝姓法官稱,如在當月二十日繳交十七萬元現金,親戚便可免坐監,呂婦以為是保釋金,遂在擔保書上畫押。

    無法回港覆診及過年

    呂女士稱,她去年三月二十日前往羅湖區法院交款時,對方竟稱連本帶利需一百一十萬元,黃姓債仔當場拒絕。呂以為此事已與己無關,於是返港。豈料去年十二月八日到深圳探友後,從羅湖口岸準備回香港時,被公安禁止出境,稱可電羅湖法院了解詳情。呂婦遂致電謝姓法官,獲回覆稱如她還錢才返港。

    呂女士表示,曾試過多次闖關未果,由於身體不適需返港覆診,曾向法官求情亦不獲開恩,至今已滯留深圳近兩個月,四處投宿,無家可歸,變相被法院軟禁,不但不能回港與家人團聚和過年,亦因此失去在港的工作。呂認為黃姓親戚的債務官司是在二○一一年執行,而她是去年才擔保,她近日已向羅湖區法院及深圳中院申訴。本報記者昨致電謝姓法官查詢,惟電話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