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泛民多個政黨於區議會選舉前夕,一度就逾兩千宗可疑選民登記提出反對,被批評濫用反對機制,政府於區選結果塵埃落定後數日,提出十項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諮詢公眾,包括建議申請人提交新的選民登記或更改資料時,須提供住址證明核實身份,並提高選民登記虛假聲明罪行刑罰至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年;政府同時建議檢討選民資格反對機制,在法例訂明提出反對者的舉證責任,以及必須出席由審裁官進行的聆訊,有建制派議員表明反對申請人須提供住址證明,擔心影響市民登記意欲。

虛假登記可囚2年

近年選民登記制度被批評千瘡百孔,包括更改登記資料時毋須提供住址證明,政府早前就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及相關安排作檢討,並於昨日正式公布《優化選民登記制度諮詢文件》,諮詢期至明年一月八日。

諮詢文件提出十項優化措施建議,包括申請人更改資料時,須提供住址證明以核實身份,又考慮要求選民填寫之前登記住址等有用資料;諮詢文件同時建議提高選民登記虛假聲明的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提高至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年。

針對有泛民多個政黨被批評濫用選民資格反對機制,政府建議在法例訂明提出反對者的舉證責任,以及必須出席聆訊,至於不具爭議的反對個案,就改由選舉事務處尋求審裁官書面批准更正選民資料,換言之毋須由審裁官作出聆訊。

早前曾經有份提出反對選民資格個案的民主黨副主席尹兆堅批評,諮詢文件建議的修訂如同控訴投訴者濫用機制,重申提出反對的人士無權上門調查,難以舉證,而提出反對及被反對選民都應該出庭應訊。

他又認為,建議提高選民登記虛假聲明罪行罰則仍然太低,應進一步提高至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並以此為前提下,毋須要求申請人更改登記資料時提供住址證明。

投訴者需舉證應訊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則對於當局建議申請人更改資料須提供住址證明亦有保留,擔心部分劏房戶未必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但他認同,建議提高的罰則已經足夠,而提出反對選民資格者亦有責任舉證及出庭應訊,以免投訴太隨便,令被投訴者無辜要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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