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香港海關昨日對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東主作出公開譴責,原因是該名東主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被揭發未有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份而違規。今次自該條例實施以來,海關首次對違例的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有關紀律處分。

被公開譴責的是興旺外幣找換公司獨資女東主陳思衡。海關提醒若有金錢服務經營者違反該條例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數額為一千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及/或命令有關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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