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令:論法者反法 需行動撥亂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指出,「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他所強調的,就是重申香港所實施的政治制度就是行政主導!這種講法不但是根據《基本法》而言,也是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來說;從根本上講,也有國家《憲法》及憲制性依據。這些依據,香港社會普遍忽略,甚至是被論法者刻意掩埋。
最近被湯家驊指情緒出現問題的那位立法會議員,指如特首可超然於三權,意味他可以做「皇帝」。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亦指出,特首的權力受特區法院以司法覆核制衡,在《基本法》下不能被理解為凌駕香港法律之上。其一名前主席更指,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人大常委會,張的言論有「僭越」之嫌。如此種種不負責任的言論,就想斷章取義、上綱上線式鬧事,未免有點幼稚!
稍懂《憲法》、《基本法》及其立法原意的人都知道,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早已因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區,而決定不能簡單採用西方的三權分立。行政主導在國家和香港特區層面來說,是一項法律規定和政治現實,誰也不能改變。張曉明的說法,所要維護的就是法律和政治體制本身的莊嚴性。
種種事實證明,無論是港英當局增設的《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下所賦予立法局的特別調查權,又或是司法機構所擁有的司法覆核制衡制度等,都出現立法侵奪司法權、司法侵奪行政權等嚴重問題,對行政主導制度帶來很大的挑戰。香港社會尤其是有識之士,是時候對這些香港社會向前發展的絆腳石作出撥亂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