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國女子與同是英籍的同性伴侶於一一年在英註冊「民事結合」,同年其伴侶來港工作,英國女子欲以受養人身份向入境處申請簽證留港團聚,但因二人民事結合的關係不被入境處承認而拒發簽證,故過去四年她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需定期離境並無權在港工作。她去年入稟高院就二人的法律地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入境處的決定屬歧視且違憲。案件昨於高院開審,與訟雙方就同性民事結合與傳統婚姻的異同展開辯論。

申請人Qt的大律師白天賜庭上指入境處的決定涉歧視及違憲。

指入境處政策歧視

法庭下令將申請人的身份保密,只能以Qt作代號,其同性伴侶則以Ss作代號。代表Qt的大律師白天賜陳詞指,入境處對同性結合和傳統婚姻有不同的對待,處方未能解釋這做法能達致甚麼好處,反而窒礙香港吸納國際人才;而且此政策不單是性傾向歧視,更是性別歧視。

至於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批評指,Qt表面聲稱沒有在本案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其實際作為,就是要求法庭頒令承認同性結合的法律地位。黃指本港的婚姻法律,一直是建基於一男一女關係;若貿然放寬,除了納入不同性傾向的結合外,還可能牽引到其他範疇,例如在港不合法但有國家通行的一夫多妻制、財產分配或遺產繼承都會受到衝擊。

對於申請人一方指,入境處的決定違反《人權法》中私生活不應受無理滋擾的規定,黃回應指有關權利並非絕對,《人權法》亦有列明,其條文並不限制政府處理非香港居民的出入境決定。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 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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