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長久以來的判罰太輕的問題,遲遲未有改善。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一二至一四年,違例者被法庭處以的罰款最高是兩萬五千元,最低更只得五百元,與法例訂明的最高款罰一百萬元相距甚遠;而判監亦只是十日至六個月不等,而最高刑期實可長達三年。

據商經局提供的資料,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在一二至一四年間,向違反淫審條例的個案分別發出八十四張、四十三張及四十三張傳票,惟相關人士僅被判罰五百元至兩萬五千元,和監禁十日至六個月不等。據相關條例,如有關物品被裁定為淫褻物品最高罰款可達一百萬元,不雅物品則為四十萬元,惟過去有不良傳媒重複違法僅罰款數萬元,罰款甚至被當作成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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