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上月佔領金鐘龍和道被捕,後來獲保釋的人士,昨日「踢保」,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究竟「踢保」是否挑戰警方決定,「踢保」又會衍生甚麽問題?

顧問老師:歐陽凱琳

Q:佔領人士「踢保」,意義何在?

A:「踢保」的意思是嫌疑人應警方要求到警署報到後,拒絕再續保,警方如要拘留疑人,便須於拘留最多四十八小時,決定是否落案提出起訴。由於佔領人士認為該次拘捕行動具政治意味,或沒有確實證據,故希望以「踢保」挑戰警方決定。另外,他們亦擔心被警方要求無限期續保,令他們不斷成為嫌疑人,遂以「踢保」迫使警方決定有否進一步行動。

Q:「踢保」會衍生甚麼問題?

A:近年在港發生的「踢保」事件,大都涉及參與社會運動期間,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因此未有對警方調查案件造成問題。但若涉其他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踢保」,警方搜集證據的時間將會變得緊迫,或會增加工作壓力。

延伸思考

1.保釋的原意是甚麼?

A:由於本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除非涉干犯嚴重罪行,否則任何人於判案前都可獲准保釋,以避免其人身自由被剝奪。因此,保釋實為對被捕人士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釋所付出的人事或金錢擔保,可減低嫌疑人潛逃的機會,令警方有更多時間搜集證據。

2.法院最新判詞指,警方可協助執達吏執行禁令,究竟警方於執行禁制令上有何角色?

A:「踢保」的意思,就是嫌疑人應警方要求報到後,拒絕再續保,警方須於拘留最多四十八小時後,決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訴相關人士。由於佔領人士認為是次拘捕行動具政治意味,或沒有確實證據,故希望以「踢保」挑戰警方決定,彰顯公義。另一方面,他們亦擔心警方被要求無限期續保,令他們不斷成為嫌疑人,遂以「踢保」迫使警方決定有否作下一步行動。

3.警方曾多次主動執法,為何現時執法會被指由主動變被動?

A:首先,不同團體就佔領行動申請禁制令,令行動違法性質由刑事轉為民事,令事件超出警方職權範圍,被迫主動變成被動。另外,警方於佔領行動早期,曾多次主動執法,更以胡椒噴霧及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惟執法行動不但未能成功,更反令更多市民走上街頭抗議,故警方內部亦調整策略,放棄主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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