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打起「公民抗命」旗號,並不能使其佔領合法,實際上,佔領集會所作所為與公民抗命的真諦相去甚遠。國際著名的公民抗命實例,是甘地所領導的獨立運動,甘地認為,公民抗命應符合九大特徵:

一、公民抗命者不懷有憤怒情緒;二、忍受對方的惱怒;三、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四、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命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五、若抗命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衞,但不能進行報復;六、報復行為包括咒罵;七、抗命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八、抗命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九、在抗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命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顯然,公民抗命前提是違法,因而違法抗爭力求體現不反抗、不報復、不害幾大原則。當中對官員都不侮辱不反抗,更不用說避免加害於市民及民生,是堅忍的自我奉獻、犧牲姿態。以此比對當前佔領運動無疑有很大差距,佔領者不但加害市民,沒有違法的自覺和謙卑,還自詡違法有理,妄據道德高地,算哪門子公民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