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半山冧樹導致一名孕婦喪生,嬰兒危殆,無論慘劇起因係乜,官府護樹多甩漏,立法歎慢板,責無可卸,冇得走雞。

發展局署任首席助理秘書長尋日就事件解畫,佢唔係老實認錯,而係繼續帶市民遊花園,繼續推卸責任,話涉事樹木倒冧前當局未收過相關投訴,目測又冇發現有危險;又話樹木辦人員如果發現私人土地樹木狀況唔掂,亦會通知業主改善,總之自己工夫做到加零一,冧樹殺人同佢哋無關咁話,簡直冷血到冇朋友。

不過,講到立法規管樹木安全,呢位高官就話會持「開放審慎」態度,但要「考慮市場人手配套問題」,其實等於承認本港有訂立樹木法嘅必要,間接為立法一拖再拖出唔到台認衰。唔認唔認還需認,早知今日,當初何必死撐吖!

冇錯,呢次慘劇的而且確發生喺私人地方,但唔等於港府可以側側膊,無論私地定官地,都係香港嘅地,官員食納稅人俸祿,點可以事不關己,一有事就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o架。

按照現行法例,七○年前落成嘅舊契屋苑,唔受保養樹木條款規管,地政總署如果發現樹木有問題,只會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加強管理,然後就關人個關。就算對方話之你乜都唔做,當局亦吹唔脹。仲有吖,由於現行法例過時兼寬鬆,多數業主立案法團以價低者得方式請人修葺樹木,求求其其,過咗海就係神仙,唔出事至奇喇。

講嚟講去,其實一字咁淺,只有就保障樹木安全立法,令有關人等孭起冧樹事故責任,都市安全隱患至可以消除。弊在港產官僚唔踢唔郁,立法一拖再拖,放任呢啲隨時從天而降嘅「兇器」威脅市民安全,咁搞法唔止失職,直頭係草菅人命。

樹木安全關乎市民安危,立法規管本來就係當局嘅分內事。高官都話喇,樹木辦主要工作係釐定樹木管理政策,及監察政府樹木管理工作等,立法係制訂政策嘅一部分,當局責無旁貸,如果以人手不足為由,繼續一拖再拖,最終又係不了了之,等於搵市民生命安全較飛。

其實,只要法例完善,有法必執,執法必嚴,消除安全隱患完全有可能。好似僭建招牌同消防隱患咁,就算喺私人物業內,當局都有權責令業主整改。所以話,樹木安全立法本身冇難度,最大嘅難度係港產官僚又懶又冇承擔,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太一叮都係嗰句,樹木病咗唔緊要,及時治理就掂,最惡搞嘅其實係得咗懶政病,連樹木都管唔好嘅港產官僚,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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