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搞作:潮女敢言: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這四個字聽就聽得多,但此話何解?根據網上資料,尋釁滋事這條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流氓罪分解而來的罪名,當中與遊行相關的罪行應該就是那條「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咦咦?咪住先,明明這是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跟香港又有何關係?真以為是白皮書之後一國兩制即蕩然無存?香港警察立即改名叫公安?否則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又怎會偷換概念,敢妄言警員「希望將尋釁滋事者和破壞治安者繩之於法」。如這四字僅屬字面解釋,警員又哪來的權力對示威者「繩之於法」?按香港的公安條例,香港市民有集結與遊行自由,如能以無中生有的「尋釁滋事」入罪,簡單點來說即是「莫須有」,陳祖光已改姓屈乎?
素顏天使
香港知名博客 (plainfaceangel.blogspot.com),點擊率超過一千萬。正宗港女,土生土長,覺得港聞版好睇過電視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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