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沙田車公廟業權問題,終於要透過法律訴訟解決。一名沙田居民昨入稟高院,指稱雖然在八十二年前的香港最高法院(現稱高等法院)把重建前的車公古廟之法律業權判歸政府,但居民認為因政府多年來,只是以信託方式代沙田原居民持有沙田車公古廟及新廟的業權,要求高院頒令沙田四十八條鄉村的原居民才是車公廟的實益業主。

原告在入稟狀指政府只是以信託形式,代沙田原民居持有車公廟業權。

原告在入稟狀報稱的地址是大圍村公所會址。

原告李惠平(年約七十歲),被告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記者昨到原告報住的地址查訪,發現上址是大圍村公所會址,而原告則表示:「案件已交法庭處理,唔方便講,第日先啦!」民政事務局發言人則指目前尚未收到有關法律文件,但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作出評論。

1992年換地建新廟

入稟狀指出,「九約大眾」(沙田鄉「九約」原居民)目前包括四十八條鄉村,而原告是「九約大眾」成員。十七世紀初,沙田「九約」發生瘟疫,當時的「九約大眾」籌錢興建車公古廟祈福消災,瘟疫結果消失。二十年代,先後由不同人士以信託方式代「九約大眾」持有古廟業權。一九二九年,「九約大眾」用一百八十元向劉維興買入古廟,並於同日委任曾廣仁為受託人,把業權轉給曾託管。

一九三二年,最高法院把古廟的法律業權判歸政府。政府於一九九二年透過換地方式,用古廟原址地段換了一幅面積逾五千平方米的地段,當中包括古廟所佔的九百多平方米土地,政府在地段興建現時的車公新廟。

原告現指法院於八十二年前只是命令將古廟的「法律業權」轉給政府,並未改變「九約大眾」擁古廟的實益業權。基於政府只是以信託方式代「九約大眾」持有古廟地段業權,故「九約大眾」應是新廟地段或最少是古廟地段的實益業主,原告更於去年十二月去信民政事務局,要求政府承認「九約大眾」擁有新廟地段的業權。政府今年初回覆原告,拒絕承認「九約大眾」擁有新廟地段或古廟地段的業權。原告因此興訟,要求高院頒令宣告被告只是以信託方式代「九約大眾」持有新廟地段或古廟地段的業權。

案件編號:HCA 1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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