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於今年通過《2014年鄉郊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將長洲歸類為「墟鎮」而非「原居鄉村」。有長洲原居民不滿,認為有文件證明長洲符合原居鄉村的定義,因此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宣布有關法例不合法。

原居鄉村需符兩原則

申請人鍾釗是長洲原居民,被告人是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立法會於○三年制訂法例規管村代表選舉時,未有把長洲視作原居鄉村,但長洲居民一直向立法會申請把長洲納入原居鄉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九年否決把長洲納入原居鄉村,但政府和內委會曾保證若長洲居民可提出新證據,當局再作考慮。不過,政府和內務委員會其後無考慮更多證據,於今年三月二十六日通過法例,將長洲歸類為墟鎮。

申請人指,按《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報告,原居鄉村若符合兩項原則,便可納入原居鄉村,兩項原則包括該鄉村於一八九八年已存在及於一九九九年時已設有村代表制度。申請人續指,可提出多份文件包括長洲祠堂相片,能顯示出其建造年份,以及闡述部分原居家族歷史的家祠誌,證明有部分家族由清朝末年已在長洲定居。他也可出示政府於一九八七年發出的村代表身份證,證明長洲在一九九九年前已有村代表制度,長洲因此符合原居鄉村定義。

案件編號:HCAL 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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