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破產人由受託人監管資產,因應現行《破產條例》下,破產人離開香港,破產期自動暫停計算條文被終審法院裁定違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廢除相關條文,但為免破產人藉離開香港逃避責任,當局正研究在兩個改革方案選其一。兩個方案均無需破產人離開香港時通知受託人,但若破產人離開香港令受託人無法管理其資產,或沒有在指定時間與受託人會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暫時終止計算破產期。該局正諮詢意見,期望明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暫停計算研須申令

《破產條例》中的潛逃者規管制度從一九九八年起實施,其中一部分訂明破產人離開香港,沒有把行程和聯絡方法通知受託人,破產期自動暫停計算。

不過,終院早前裁定破產人獲《基本法》保障旅行權利,《破產條例》條文違憲,因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修例,日後若要暫時終止計算破產人破產期,須由法院考慮受託人申請而作出命令。

方案一是如破產人在破產期不與受託人合作,受託人可以破產人離開香港,令受託人無法管理其資產為由,向法院申請暫時終止計算破產期。法院如信納受託人已盡力查明破產人已離開香港,可酌情頒令暫時終止計算破產期,並列明何時開始暫停、暫停多久及恢復計算的條件等。

方案二是,無論破產人有否離開香港,只要他沒有在指定時間與受託人會面,受託人就可向法院申請暫停計算破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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