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涉誹謗 女工提新證供
【本報訊】長沙灣警署女雜工○九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壹傳媒集團旗下報章《蘋果日報》誹謗她涉及盜竊案。案件昨於高院提訊,聆案官指示《蘋果》一方,要把握時間準備正式聆訊。而與訟雙方律師則表示,會繼續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分歧,法庭將案押後至七月十六日再處理。
被指偷竊 要求賠償
原告羅志清(譯音),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時任記者謝明明(以下統稱被告)。原告指《蘋果》於○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刊出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對她構成誹謗,要求被告賠償。
雙方律師昨均表示,會聯合聘請心理及精神科專家,檢測涉案報道有否對原告的精神及心理造成影響。之後原告會視乎結果,決定是否修改原有的賠償額。
惟被告一方指出,如原告就精神心理受損索償,便屬人身傷亡賠償類別,依法必須在事發後三年內提出申索;若原告提出修訂,被告會以申索逾期為由申請剔除,到時她的申索額可能降至區域法院的審理級別。
原告一方則指,會把一批來自警方的新文件證供呈交法庭,待這批文件及其他文件的譯本完成確認後,便可將案排期。被告則表示,要就對方新證供索取律師意見。
案件編號: HCA 21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