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警方數字,港鐵警區接獲偷拍裙底的罪案近年有上升趨勢;有律師指出,警方可以「遊蕩」等三種不同罪名,將偷拍裙底罪犯繩之於法,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均要監禁,倘下級法院判決過輕,律政司可提出理據,將案提升至上訴法院要求覆核,如獲上訴法院接納,有關結果日後可成案例指引。

網上片段可作證據

警方發言人表示,去年一月至七月,鐵路警區接獲六十宗偷拍裙底案,拘五十三人;前年則接獲一百零一宗,九十四人被捕,逾九成案件是用智能手機犯案,僅六宗用隱蔽式儀器偷拍;有五十七宗個案是目擊者主動舉報,破案率高達九成三,犯案者年齡由十三至五十六歲,受害人介乎十三至四十歲。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律上即使受害人對被偷拍不知情或不追究,亦非警方不開檔案調查的原因,警方應主動聯絡拍攝片段的市民及被偷拍的受害人了解事件,當找到有關人士確立證據後,便再追緝涉案人調查。即使有關片段已被刪除,相信警方亦有方法修復及找出佐證等;目前在網上流傳的片段,也可作為呈堂證據。

陸又稱,警方可視乎情節,以「遊蕩」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有違公德罪」,檢控涉嫌偷拍者,上述罪行最高刑罰均要監禁,如控以「遊蕩令人憂慮」,最高判刑入獄兩年。不過部分涉案者被捕後,法官或會考慮其醫生證明,因患情緒病等須接受治療而作出裁決,但控方如認為有關判決過輕,可提出理據向上訴法院要求覆核。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