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男救生員利用手機交友程式「遇見」,結識三名十二至十四女童後,安排女童們做援交接客,期間他藉詞要「試鐘」,先後與三名女童性交,最終在「試鐘」後於時鐘酒店外遇警員截查遭發現。被告早前在區院承認五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控制他人賣淫罪。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然年輕,但踏足社會工作近四年,並非無知之輩;他利誘年幼女童當「援交妹」出賣肉體以便「攞着數」,行徑自私,故將他重囚三十二個月以作阻嚇。

法官指被告何兆偉利誘女童出賣肉體「攞着數」,必須嚴懲。

被告何兆偉,二十一歲,法官早前一度懷疑被告可能有孌童傾向,但報告顯示被告心理及精神狀況無不妥,報告顯示被告堅稱「試鐘」合理,被告亦曾向感化官說:「因為我哋會收客人一千五百蚊(元),我就要同女仔試鐘,要先知道呢啲女仔服務好唔好,才介紹畀朋友!」此外,報告又指被告「對未成年少女有控制欲,認為少女對性很隨便」,可見他未有反省。

分別12至14歲

法官亦要一併考慮三名未成年女事主的精神創傷,據報告,十三歲女童X表示覺得遭被告欺騙,因為兩次性交後被告皆沒有支付肉金,而且事件令她覺得自己「好污糟」、十四歲女童Y至今仍感到情緒不安,而年紀最細的十二歲女童Z則感到抑鬱,不願重提事件。法官續指,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強迫眾事主性交,而事實上X及Z二人在事發前,更已有多次「接客」經驗,亦非純良及無知。

案情指,警員去年五月二十五日清晨,留意到被告與X在旺角花園街某時鐘酒店外,遂上前截查。被告承認剛與X性交「試鐘」,並準備帶她接客。X每次肉金五千元,被告抽取一千五百元作佣金。警方調查發現,被告在同月另擔任Y及Z的淫媒,並先後在時鐘酒店或傷殘廁所與兩女性交。被告曾向兩女表示,Y肉金每次可達二千元,而Z每小時肉金四千至六千元。

案件編號:DCCC 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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