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執業律師要向香港律師會繳交保險基金,當獨營律師行的律師身故或失蹤,如律師生前或失蹤前有專業疏忽而引起客戶損失,包括未周詳交代律師行事務,客戶如循民事索償,保險公司或承保單位或需代為賠償給有關客戶。但如涉及刑事成分,如律師盜取客戶款項後失蹤,保險公司則不會賠償給客戶。

只應付民事索償

高峰進修學院保險訓練顧問劉祥榮指出,在《律師(專業彌償)規則》下,香港律師必須向香港律師會繳交保險基金,才可執業。費用按律師行生意額而定,保額一般為一千萬元,以應付因專業疏忽所引起的民事索償,部分律師更會額外向坊間保險公司再購買責任保險。

協助羅小姐的大埔區議員張國慧認為客戶缺乏保障,政府應設立保證金制度,規定律師預先繳付保證金,應付因干犯刑事罪行而引起的客戶索償問題。

現時本港有八百多間律師行,逾三百間為屬獨營執業,佔總數逾四成,當中獨營律師行的律師,全權控制律師行財政;至於合營律師行,當其中一名律師出現問題時,客戶可以其他合夥律師監管不力為理由,提出疏忽索償。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