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破產管理署昨日起調低破產案及清盤案收取的各項法定費用和繳存款項,其中欠債人申請破產的繳存款項由八千六百五十元調低百分之七點五至八千元。政府發言人指,考慮實際營運成本及支出後,作出是次收費調整。

調低費用後,除欠債人呈請破產案的繳存款項下調外,債權人呈請破產案和所有法院清盤案的繳存款項,由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元調低至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另有二十六項涉破產案及清盤案收取的定額費用及法定最低費用會被調低,並會以定額一百七十元費用,取代現時收取支付至破產人帳戶或資產變現後所得款額百分之十機制。各收費調整昨日生效,詳情可瀏覽www.oro.gov.hk/cht/publicsv/fand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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