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周二宣判,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罪名成立,判監六年,冀表示會考慮上訴。法庭指冀故意「放任爆炸」,判決屬「從輕處罰」。輿論對刑罰孰輕孰重反應不一,不少人認為判得太重。

「放任爆炸」的量刑依據不僅聽起來彆扭,亦與事實大相逕庭。按此邏輯,事件中受傷最重的,應該是試圖制止「炸彈」引爆的警員,而非一審時坐着移動病床,由醫護陪伴出庭的冀中星。

退一萬步,若「放任」之罪成立,又是誰「放任」東莞保安將一個開電單車載客搵食的外來務工者打至終身殘廢?是誰「放任」當地主管部門對慘遭無妄之災苦主的投訴不聞不問?是誰「放任」司法部門讓加害人逍遙法外,受害人伸冤無門?

按照內地法律,爆炸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量刑為三到十年,六年刑期似乎是中間落墨,法官大概覺得這已經是「皇恩浩蕩」了。然而,事件中僅一名警員輕微受傷,實施爆炸者幾乎把小命送掉,輕判從何說起?

其實法官也犯難,民意難違,若重判本身是冤案受害人的冀中星,冤上添冤,委實不義;若從輕發落,有同樣遭遇的苦主全國好幾十萬,個個有樣學樣去做「人肉炸彈」,代價更高,到時法官袍肯定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