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僱主以懷疑工傷真實為由,停發工傷假錢的機會,熟悉勞工法例的專家教路,僱員工傷後,即時向僱主報告工傷,接受僱主安排的醫生做檢查,亦要小心處理僱主提供的文件,勿胡亂簽署。

梁耀忠促勞福局修例,明確規定僱主在法庭裁定前,仍須付工傷薪金。

「勞工法例下,僱員係要接受老闆安排嘅醫生檢查,你可以好小心答醫生問題,如果同判斷傷勢無關嘅,可以唔答,但就一定要去,否則老闆就可以懷疑你工傷真實性,拒絕出糧。」街工工友服務處勞工事務幹事郭政權續指,部分僱主還會以懷疑僱員是舊患發作等藉口,拒絕承認工傷問題,僱員應小心防範。他又提醒僱員工傷後,如要簽署授權書,准許僱主查閱病歷等紀錄,應注明應用範圍的日期,列明工傷後的病歷才可查閱,才能保障私隱。僱員亦有權拒絕僱主、保險公司及公證行的家訪,這不會影響工傷賠償。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將於短期內約見勞工及福利局官員,要求當局盡快修例,明確規定僱主在法庭裁定前,仍須付工傷工資,才能堵塞缺口。他建議,設定懷疑個案的上訴申索期,僱主如對工傷個案有懷疑,必須於報工傷後七天內提出,否則不能在僱員工傷假期間暫停發放工資。勞工處發言人未有回應是否先待法庭裁決才檢控,只表示每個個案不同,會考慮不同因素才決定檢控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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