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律賓女子三十年前來港當家傭,並根據法例領取香港身份證,九三年認識香港男友並於九九年與他誕下一子後,停止工作,母子同返家鄉。○一年她與男友結婚後,兒子先獲准在港定居,她則於一一年以丈夫受養人身份留港一家團聚。同年她向關愛基金申請六千元津貼,但遭基金秘書處指她早在八三年已初次領取香港身份證,不符「新來港」資格而否決,她為此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秘書處重新考慮其申請。

菲籍申請人Fung Elvira Binag在入稟狀指,由於否決其申請的關愛基金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是隸屬民政事務局,如高院受理其申請,她會將民政事務局局長列為與訟人。本案申請人稱,現爭拗的不是「新來港」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集中在秘書處施行此項的標準,在訴訟前從無向外界作正式公布,故有違公平原則。她要求秘書處在考慮她的申請,仍應以她一一年來港定居時計算,故她是有權取得六千元津貼。

案件編號:HCAL 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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