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無業漢涉一年多內在家中性侵犯十三歲繼女逾三十次,卻反指是女方「擒」在他身上被迫性交,涉案被告前日在高院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昨被重判監禁十年。主審女法官嚴斥被告濫用父親身份,利用事主年少無知奪去她的貞操,被告口口聲聲愛錫子女,但對非親生的事主卻厚此薄彼,即使她的文具破損亦不為她添置新文具,最終更令她淪為其洩慾工具,更顛倒是非指事主主動與他性交,行為卑劣無恥,直斥被告「話你係禽獸係侮辱咗啲禽獸!」

獸父性侵繼女案發經過
被告趁女事主X睡覺時性侵犯她。

X向母親投訴受辱但未獲理會。

現年四十九歲的被告,被裁定兩項強姦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前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七月十二日的某日,以及在去年十一月六日,兩度於屯門居所內強姦女事主X。被告自八九年起已有多次使用虛假文書、偷竊及聚賭等案底,他昨日遭女法官潘敏琦當面嚴斥「禽獸不如」時,並沒有表露出任何反應,表現冷靜。

為保家庭完整啞忍

潘官斥責被告以父親身份支配、牽制及影響X,X因為要確保家庭的完整性及惟恐弟妹失去父親而啞忍,曾向母親投訴,但母親卻視若無睹,不過,X最終亦挺身而出指證被告。潘官表示明白X身心所受煎熬及事件對她的負面影響,並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因此判刑需要反映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潘官更特別要被告在庭上起立,當面指斥他對事件毫無承擔及無悔意,被告更向警方聲稱體重不足一百磅的X為了外出而主動挾住他與他性交,潘官指斥被告:「強詞奪理、顛倒是非、企圖擾亂視聽。」並對X作出無中生有的指控,故決定重判被告入獄十年。

X稱遭侵犯逾30次

案情指,X於九九年出生,父母離異後,她與弟妹跟隨母親生活並居於案發的屯門村屋。X母於○六年認識被告並共賦同居,之後為被告誕下一女。被告於前年一月至七月期間,即X讀小五時首次在家強姦她,復於去年十一月六日凌晨在同一地點強姦X,X曾對警方說,被告於案發期間曾以類似手法性侵犯她逾三十次。

被告被捕後卻向警方稱他只曾與X性交一次,他指X因為希望離家外宿但不獲他准許,X遂強行與他性交以換取准許,被告聲稱自己當時因喝了酒而未能成功反抗。

不過,被告早前自辯卻稱從未與X性交,且因他反對X與男友交往而遭X誣陷他多次強姦她。

案件編號:HCCC 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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