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說到台灣的總統選舉,雖然到正式選舉時由一人一票選出,但在提名的過程中,由主要政黨提名候選人參選總統這個辦法,其實像行議會制的國家一樣,是頗為小圈子的提名機制,因為非主要政黨黨員的市民,連提名候選人成為政府首長的機會也沒有。

嚴格來說,在議會制裏,任何合資格市民也可組黨(並自我提名為黨魁)參選。雖然能獲多數議席並成為首相或總理的機會近乎零,但程序上也可以說提名權是開放的。台灣的制度給予上一次選舉得票較多的大政黨有特定提名權,明顯是把提名權與早一場民主選舉掛鈎,間接而局限,反而有點像三周前談及的法國制度。

相比起一人一票選提名委員會方案,台灣的主要政黨提名制或法國制度有兩大缺陷,第一是授權不清。同樣是提名權掌控在少數人手上,一人一票選出的提名委員起碼有清晰而單一的選民授權:提名特首選舉候選人。但台灣主要政黨或法國全國民選代表擁有的特定提名權的授權來源,可能只是來自選民在上次選舉對某些特定民生議題的支持,卻未必認同他們有代表全國民眾提名總統候選人的眼光,因此令某些候選人的選民認受性不足。

第二是提名委員被操控或變節,一人一票選提名委員會方案最為人詬病的便是這點。無可否認,這是間接選舉的根本弱點所在。不過,提名委員會經選舉產生後,時間上便立即進入提名候選人程序。在委員要公開提名對象的情況下,短時間內要操控提名委員或令其變節,並不是容易的事。比較起來,台灣的主要政黨或法國的民選代表在獲得特定的提名權後,與下次總統選舉可能隔着一段長時間。在這段期間,民選代表中途變節當然非常普遍。即使在台灣提名權是屬於政黨而非個人,政黨被內部策反或中途作急速政治轉向,也不是沒可能的。

台灣因為有公民連署而成為總統候選人的另一途徑,補救了主要政黨提名制的弱點。現時真普聯的方案同樣有選民聯署方案以補一人一票選提名委員會的種種問題。是哪些問題呢?下周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