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經紀收賄判社服

由施永青創立的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旗下一名地產經紀,在協助本地著名財經節目女股評人林賽盈物色西九龍豪宅凱旋門的租盤期間,同意讓林大幅減少支付給中原的佣金,並收受林八千多元利益。該名中原地產經紀於早前承認收賄罪後,轉任控方證人,成功頂證林,令林被判行賄罪成,經紀昨被東區法院輕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男被告袁海釗,現已離職,他於去年九月承認收賄罪。控罪指,被告於一○年十一月十日,作為中原地產的物業代理,接受林賽盈發出一張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現金支票。

未兌現支票已被揭發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未兌現那張支票便被揭發。不過裁判官認為,當被告接受了該張支票,已算是收受利益,即使林賽盈已全數向中原賠償二萬多元的佣金,但根據法例精神,被告亦要向中原賠償,遂下令被告賠償五千元。

裁判官又指,賄賂案被告往往行徑詭秘難以偵破,像今次控方亦在起訴林賽盈期間遇到困難,但因為本案被告認罪後協助指證,廉署才能控告林並成功將她入罪。雖然賄賂案一般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為肯定被告的積極態度,決定酌情以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為林賽盈覓得凱旋門一租住單位,月租四萬三千元,林原應付二萬一千五百元佣金予中原,惟林簽租約後向被告提出只會付中原五千元,待中原催她時才付款,林於同日分別開出一張五千元支票給中原及一張八千二百五十元的支票給被告,被告在未得上級同意下,收取了林的支票。

林於案件審訊時曾出庭作證,她當時表示因為不滿中原服務及覺得被誤導,故不想支付佣金給中原。裁判官已裁定林行賄罪成,並於上周判林即時監禁兩個月,但准林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ESCC 4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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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袁海釗案發時任職中原地產經紀。(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