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雋永:兩地法制概念不同

中國近代法律制度歷史比西方國家短,但中國法律系統吸收了德國、日本以及英美等法律制度的內容,逐漸發展出獨特的法律體系,其中在合同法可見一斑。

傳統的普通法及成文法認為,合同可分為「有效合同」及「無效合同」、「成立的合同」及「不成立的合同」,中國的合同法卻自創新概念,即「生效的合同」及「未生效的合同」。這個中國獨創的概念是用來區別那些已由雙方簽訂,但未登記生效或者未獲批准的合同。由於登記或批准的手續繁複需時,這個概念便用於識別這些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狀態,並提醒行為人需要於限期內滿足合同生效要件,否則便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香港商業效率奇高,港商難以理解。

雖然這個概念凸顯合同簽訂與生效之間的一個狀態,但由於它是中國獨有,在其他國家從未出現類似法律概念。究竟它應該如何與由德國民法演變出來的中國合同法制度結合?中國法院判案時又應該如何確定它的效力?再者,在中港商業活動愈來愈密切的時代,我們的普通法制度應該如何理解這個概念?又應該如何把這個概念與我們的制度調和(reconcile)?相信在中國法律在積極改進迎合世界的同時,香港的司法制度亦應該加深了解中國的法律制度,避免將來出現的司法問題。

鄧咏駿 新青年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