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犯主謀:願為愛受罰

十五歲少女與年長一倍運輸工人譜出忘年戀,男方為「拯救」離家出走後被羈押的女友,夥同三少年在屯門法院上演「劫犯大案」,但事敗被捕。涉案五人早前在區院認罪,運輸工昨判刑前罕有地囑咐律師毋須落力為他求情,他自責因「盲目地愛」才導致嚴重後果,罪有應得,願受最高刑罰。但法官痛斥他惺惺作態,行為侮辱警員及公然挑戰法治,將他重囚二十二個月;其餘四人因年少無知,分別判入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

五被告包括剛滿十六歲的女被告靳淑棼及三十一歲次被告陳士傑,兩人為情侶。餘下三人分別是十九歲的黃偉健、及同樣十五歲的姓梁及姓羅少年。首、次被告各承認一項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其餘三人承認拐帶少年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九月二十八日帶走女被告。女被告與梁及羅昨被判入更生中心,黃被判入勞教中心,陳則被判監二十個月,連同他因緩刑期間犯案而加監兩個月,共囚二十二個月。

親撰兩信籲珍惜家人

陳士傑昨向代表大律師指示毋須着力為他求情,卻親撰兩封求情信予法官,自責因「盲目溺愛」女被告,「過份感情用事」而犯錯,並一力承擔罪責,「不介意」被判最高刑罰。陳又叮囑他人要珍惜家人,「向天下父母說對不起」。法官聽罷反問,「佢(陳)知唔知最高刑罰係七年,即係佢唔介意判七年?」

法官斥陳的求情「惺惺作態」,口中所謂的「溺愛」只是自私,令女被告跟他建立不正常關係,致女方跟家人關係疏離,陳是始作俑者,經過策劃,公然挑戰法治,罪行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期。法官指女被告天真幼稚,沒考慮法律後果,相信她過了十一個月放蕩生活後,不適應被禁閉,才有此想法,卻奇怪陳竟會付諸行動。法官相信女被告等四人已後悔知錯,遂決定輕判。

案件編號:DCCC 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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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士傑(中)求情時獨攬罪責,並聲稱為愛而犯案,但遭法官斥責惺惺作態。(資料圖片)

女被告靳淑棼被判入更生中心。(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