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禁帶3歲以下奶粉離港
【本報訊】港府明日起將實施限制攜帶奶粉離港的新規例,海關昨提醒市民及離境人士,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任何人除非獲發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可以從香港輸出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奶粉,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新規例下,只容許過去二十四小時沒離港、年滿十六歲的離港人士在隨身行李中攜帶總淨重不逾一點八公斤的奶粉,作私人用途,而過去二十四小時曾離港的年滿十六歲人士,若與幼兒同行,可在行李中攜帶不超出合理分量的奶粉,但奶粉須存於非密封容器內。另外,入境事務處人員昨搜查上水區的水貨黑點,在寶石湖路及新運路,拘捕十三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