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婦女曾遇性暴力

【本報訊】「他拿着兩把菜刀威脅我,我不敢報警,他常說有錢就可殺我全家。」六十二歲的阿紅與丈夫結婚十多年,○六年來港後,丈夫常要求性行為,即使她不同意,仍強迫性交,她決定離開丈夫,即遭威嚇及襲擊。阿紅正辦理離婚手續,但仍擔憂安危。阿紅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平等機會婦女聯席調查發現,受訪四百零二名婦女中,兩成三曾遇家庭暴力;一成四婦女曾遇性暴力,當中四成半被迫發生性行為。

倡改善保護求助人措施

聯席的調查發現,四成九受訪婦女曾遭性騷擾,其中三成涉觸摸身體;作出猥褻行為及露體、說猥褻或侮辱性說話、涉性方面影射及評論各佔約一成半。此外,兩成三婦女曾遇家庭暴力,當中高達四成三人遭遇「十次或以上」。婦女長期受虐,但不足一成報警求助,部分人不知如何反應,或假裝若無其事,甚至被迫接受。

調查又發現,一成四婦女曾遇性暴力,逾兩成遭遇過十次或以上。當中四成四被迫發生性行為,包括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被照片或影片威嚇而不自願性交;兩成六婦女遭人以肢體(非陽具)或物品性侵犯,逾半被陽具強行插入陰道、口交及肛交。

聯席認為警方報案數字屬冰山一角,應改善保護求助人的措施,如在錄像會面、視像或屏風下作供。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就「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公眾,聯席要求把「強姦」與「插入式性侵犯」合併,並取代「強姦」字眼;並在「同意」定義中,列明「非法禁錮」、「藉着威脅及恐嚇」及「藉着武力」而取得的同意,不可視為同意。

另一名性暴力受害人、六十二歲的阿玉數年前嫁來本港,丈夫對性苛索,她多次拒絕,屢遭丈夫性侵犯。丈夫更帶女子回家,在阿玉面前性交。阿玉無家可歸,流連公園,竟遇上青年性騷擾。阿玉最後得社工協助,現已辦妥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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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婦女聯席調查發現,四成四婦女曾被性騷擾,兩成三婦女曾遭遇家庭暴力。

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