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倡《公司條例》訂附例供查冊

【本報訊】已通過但未實施的《公司條例》,禁止一般市民查閱公司董事的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被轟影響僱員追討欠薪及妨礙傳媒進行偵查報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日表示,有關修訂已進行過諮詢,當時認為已在公眾知情權和保障私隱之間取得平衡,但現時聽到一些新的聲音,局方會了解有關團體的關注,再與立法會跟進。

傳媒機構難定義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財政司司長須在新例生效前,根據《條例》的第53(4)(b)條制訂附屬法例,訂明哪些「實體」可獲得豁免,可如常查閱公司董事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等「受保護資料」,政府原建議是包括執法機關、勞工處、相關公司的清盤人和臨時清盤人、相關公司成員、以及「有關資料所關乎的人士」。

法律界人士建議政府在附例中,加入「公司僱員及前僱員」、「銀行及財務機構等債權人」、「律師及大律師等法律執業者」、以及「傳媒或傳媒機構成員」等,便能解決大部分爭議,但問題是「傳媒」或「傳媒機構」難以用法律定義,「自由撰稿人算唔算傳媒?」若寫得太鬆,即等同所有公眾人士都可查閱,可能會違背主體法例要求。

此外,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日發表書面聲明,指尊重《公司條例》的公司查冊新框架,認為那是當局不久前經過公眾諮詢和立法會審議達致的成果,至於稍後訂立的附例應豁免哪些人士,他相信社會經討論後最終可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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